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06-20 14:23:05
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入境后1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查验发现有成蚊或蚊幼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避免蚊虫叮咬,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五、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叮咬传播,潜伏期3至15天,多数为5至8天,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程度可从轻度发热到高热不等,同时伴有严重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面、颈、胸部潮红,严重者可因休克或其他重要脏器损伤导致死亡。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5日